开放基金
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开放基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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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食品科学与资源挖掘全国重点实验室自成立以来,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宗旨,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先发展领域,不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学术交流。其目的旨在通过实验室的开放,努力创造比自身范围更大的学术群体,促进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与学术研究水平,以利于实验室的发展,并促进食品学科的发展。

一、课题申请与审批

1.申请资格

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在55岁以下。申请时应联系确定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职称为正高级)作为课题合作导师。

2.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根据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在指定时间内寄送到本实验室。

3.审批程序

开放课题的申请由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室务会批准后即获立项。

曾获本实验室研究开放基金资助取得较好的研究结果,并且为延续性较强的课题,如再次申请,实验室将优先考虑资助。

4.申请时间

本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课题申请,申请受理日期一般为14天。

对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申请,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但必须具备两名正高职称专家的特别推荐。

5.申请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

二、课题研究工作管理

1.课题负责人必须与实验室签订课题合同书,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研究计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如改变计划,或变更课题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2.课题负责人应按计划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阶段报告,简要汇报阶段完成情况、主要阶段成果。

3.课题联系导师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经费使用管理,为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开放课题如需延长研究时间或增加研究经费,必须办理申请及批准手续。

5.凡在实验室参加开放课题研究的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按规程操作、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或委托本室有关专职人员共同参加课题的实验。

6.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课题,对不能保证在本室有足够工作时间的研究者,实验室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对该课题的资助。

三、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

1.实验室提供资助的开放基金应用于项目研究,不能用于支付劳务、通讯、招待和交通等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不少于总资助额的80%;

(2)论文版面费、差旅费(包括本实验室同意参加的国内学术会议、调研以及流动研究人员来室工作的差旅费),不超过总资助额的20%;

2.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测试项目,经本室批准后方可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相关测试资料归本室存档。

3.课题研究结束后,结余的经费及剩余的原材料、试剂耗材等一律留在实验室,不得带走或他用。

4.开放课题资助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由实验室统一制作发放科研经费本,由课题在实验室的联系导师掌握经费使用权。经费首次划拨资助总额的50%,报销单据经课题负责人、合作导师签字后,在南昌大学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在合同期内,待课题负责人有一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符合实验室署名要求并标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论文正式发表SCI收录期刊上,再划拔余下经费。

四、学术成果管理

1.研究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保密论文除外),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相应论文或各种技术文件应署名“南昌大学食品科学与资源挖掘全国重点实验室”,相应的英文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Food Science and Resources, Nanchang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47, China”;同时注明“南昌大学食品科学与资源挖掘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编号:SKLF-KF-XXXXXX),相应的英文为“This work is 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program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Food Science and Resources, Nanchang University (No. SKLF-KF-XXXXXX )”。

2.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已发表及已正式录用的符合实验室署名要求的学术论文;

(3)研究工作过程中,在本实验室试验、观测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如实验记录本等);

(4)课题的鉴定及评审意见;

(5)课题获奖证书;

(6)其它与本课题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五、附则

本条例由室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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