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情况记录 |
5 | 实验场所 |
5.1 | 场所环境 |
5.1.4 | 实验室建设和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50)实验操作台应选用合格的防火、耐腐蚀材料; (51)仪器设备安装符合建筑物承重载荷; (52)有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设吊顶; (53)不用的配电箱、插座、水管水龙头、网线、气体管路等,应及时拆除或封闭; (54)实验室门上有观察窗,外开门不阻挡逃生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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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实验室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 | (55)应急备用钥匙需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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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卫生与日常管理 |
5.2.2 | 实验室环境应整洁卫生有序 | (62)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毕物品归位,无废弃物品、不放无关物品; (63)不在实验室睡觉过夜,不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禁止吸烟、不使用可燃性蚊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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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实验室有卫生安全制度 | (64)实验期间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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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设施 |
6.3 | 通风系统 |
6.3.2 | 通风柜配置合理、使用正常、操作合规 | (81)实验室排出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82)任何可能产生高浓度有害气体而导致个人曝露、或产生可燃、可爆炸气体或蒸汽而导致积聚的实验,都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83)进行实验时,通风柜可调玻璃视窗开至离台面10-15厘米,保持通风效果,并保护操作人员胸部以上部位; (84)实验人员在通风柜进行实验时,避免将头伸入调节门内。不可将一次性手套或较轻的塑料袋等留在通风柜内,以免堵塞排风口; (85)通风柜内放置物品应距离调节门内侧15厘米以上,以免掉落; (86)玻璃视窗材料应是钢化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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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础安全 |
7.1 | 用电用水基础安全 |
7.1.1 | 实验室用电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导则)和行业标准 | (94)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装; (95)电源插座须有效固定; (96)电气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97)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 (98)禁止使用老化的线缆、花线、木质配电板、有破损的接线板,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穿越通道的线缆应有盖板或护套,不使用老国标接线板; (99)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不可使用接线板); (100)电器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101)配电箱前不应有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周围不应放置烘箱、电炉、易燃易爆气瓶、废液桶等;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应与箱内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可靠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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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个人防护 |
7.2.1 | 实验人员需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 (105)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着质地合适的实验服或防护服; (106)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呼吸器或面罩在有效期内,不用时须密封放置)等; (107)进行化学、生物安全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 (108)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得穿戴长围巾、丝巾、领带等,长发需盘在工作帽内; (109)穿着化学、生物类实验服或戴实验手套,不得随意进入非实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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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其它 |
7.3.1 | 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 | (112)实验时不能脱岗,通宵实验须两人在场并有事先审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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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 实验台面整洁、实验记录规范 | (113)查看实验台面和实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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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化学安全 |
8.2 | 实验室化学品存放 |
8.2.2 | 化学品有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 | (122)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应通风、隔热、避光、安全; (123)易泄漏、易挥发的试剂存放设备与地点应保证充足的通风; (124)试剂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 (125)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126)配备必要的二次泄漏防护、吸附或防溢流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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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 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 | (127)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 (128)单个实验装置存在10公升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公升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公升以上丙类物质储罐时,需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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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 化学品标签应显著完整清晰 | (129)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 (130)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不明废弃化学品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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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实验气体管理 |
8.5.1 | 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建立气体钢瓶台账 | (144)查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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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 气体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要求 | (145)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 (146)气瓶应合理固定; (147)危险气体钢瓶尽量置于室外,室内放置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 (148)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149)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150)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放; (151)独立的气体钢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152)有供应商提供的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无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无超过设计年限的气瓶; (153)钢瓶气瓶颜色符合GB/T 7144 的规定要求,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 (154)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155)钢瓶附件齐全,未在使用中的气瓶应有气瓶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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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 气体管路和钢瓶连接正确、有清晰标识 | (157)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标识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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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化学废弃物处置管理 |
8.6.1 | 实验室应设立化学废弃物暂存区 | (158)暂存区应远离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避免日晒、雨淋,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 (159)暂存区应有警示标识并有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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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 实验室内须规范收集化学废弃物 | (160)危险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 (161)废弃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并瓶口朝上放入专用固废箱中; (162)针头等利器需放入利器盒中收集; (163)废液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液面不超过容量的3/4。废液桶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 (164)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上应粘贴危险废物信息标签、警示标志; (165)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严禁与生活垃圾、感染性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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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其它化学安全 |
8.8.1 | 配制试剂需要张贴标签 | (179)装有配制试剂、合成品、样品等的容器上标签信息明确,标签信息包括名称或编号、使用人、日期等; (180)无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的现象,如确需使用,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试剂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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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 不使用破损量筒、试管、移液管等玻璃器皿 | (181)查看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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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机电等安全 |
11.1 | 仪器设备常规管理 |
11.1.2 | 大型、特种设备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 | (234)大型仪器设备、高功率的设备与电路容量相匹配,有设备运行维护的记录,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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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 仪器设备的接地和用电符合相关要求 | (235)仪器设备接地系统应按规范要求,采用铜质材料,接地电阻不高于0.5欧; (236)电脑、空调、电加热器等不随意开机过夜。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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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 特殊设备应配备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 (237)关注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对使用者有培训要求,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好; (238)自研自制设备,须充分考虑安全系数,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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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机械安全 |
11.2.2 | 操作机械设备时实验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 (241)个人防护用品要穿戴齐全,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防护眼镜等。操作冷加工设备必须穿“三紧式”工作服,不能留长发(长发要盘在工作帽内),禁止戴手套; (242)进入高速切削机械操作工作场所,穿好工作服工作鞋、戴好防护眼镜、扣紧衣袖口、,戴好工作帽(长发学生必须将长发盘在工作帽内),禁止戴手套、长围巾、领带、手镯等配饰物,禁穿拖鞋、高跟鞋等。设备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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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电气安全 |
11.3.1 | 电气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用电安全规范 | (250)各种电器设备及电线应始终保持干燥,防止浸湿,以防短路引起火灾或烧坏电气设备; (251)试验室内的功能间墙面都应设有专用接地母排,并设有多点接地引出端; (252)高压、大电流等强电实验室要设定安全距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信号灯、联动式警铃、门锁,有安全隔离装置或屏蔽遮栏(由金属制成,并可靠接地,高度不低于2米); (253)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 (254)强电实验室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品,保持通风散热; (255)应为设备配备残余电流泄放专用的接地系统; (256)禁止在有可燃气体泄露隐患的环境中使用电动工具;电烙铁有专门搁架,用毕立即切断电源; (257)强磁设备应配备与大地相连的金属屏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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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 操作电气设备应配备合适的防护器具 | (258)强电类实验必须二人(含)以上,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防护器具按规定进行周期试验或定期更换;静电场所,要保持空气湿润,工作人员要穿戴防静电服、手套和鞋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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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 |
12.4 | 加热及制冷装置管理 |
12.4.2 | 冰箱内存放的物品须标识明确,试剂必须可靠密封 | (288)标识至少包括:名称、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 (289)实验室冰箱中试剂瓶螺口拧紧,无开口容器,不得放置非实验用食品、药品。超低温冰箱门上有储物分区标识,置于走廊等区域的超低温冰箱须上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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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 冰箱、烘箱、电阻炉的使用满足使用期间和空间等要求 | (290)冰箱不超期使用(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0年),如超期使用需经审批; (291)冰箱周围留出足够空间,周围不堆放杂物,不影响散热; (292)烘箱、电阻炉不超期使用(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如超期使用需经审批; (293)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设备旁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冰箱、杂物等,应远离配电箱、插座、接线板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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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 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 (294)加热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有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张贴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识; (295)烘箱等加热设备内不准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 (296)不得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297)使用烘箱完毕,清理物品、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298)使用电阻炉等明火设备时有人值守; (299)使用加热设备时,温度较高的实验需有人值守或有实时监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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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 | 使用明火电炉或者电吹风须有安全防范举措 | (300)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不使用明火电炉。如必须使用,须有安全防范措施; (301)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 (302)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等用毕,须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303)不可用纸质、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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