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基金
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开放基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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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食品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自成立以来,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宗旨,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先发展领域,不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学术交流。其目的旨在通过实验室的开放,努力创造比自身范围更大的学术群体,促进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与学术研究水平,以利于实验室的发展,并促进食品学科的发展。
  一、课题申请与审批
  1.申请资格
  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在55岁以下。申请时应联系确定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课题联系导师。   
  2.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根据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在指定时间内寄送到本实验室。
  3.审批程序
  开放课题的申请由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室务会批准后即获立项。
  曾获本实验室研究开放基金资助取得较好的研究结果,并且为延续性较强的课题,如再次申请,实验室将优先考虑资助。
  4.申请时间
  本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课题申请,申请受理日期一般为1个月。
  对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申请,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但必须具备两名正高职称专家的特别推荐。
  5.申请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
  二、课题研究工作管理
  1.课题负责人必须与实验室签订课题合同书,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研究计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如改变计划,或变更课题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2.课题负责人应按计划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阶段报告,简要汇报阶段完成情况、主要阶段成果。
  3.课题联系导师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经费使用管理,为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开放课题如需延长研究时间或增加研究经费,必须办理申请及批准手续。
  5.凡在实验室参加开放课题研究的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按规程操作、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或委托本室有关专职人员共同参加课题的实验。
  6.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课题,对不能保证在本室有足够工作时间的研究者,实验室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对该课题的资助。
  三、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
  1.实验室提供资助的开放基金应用于项目研究,不能用于支付劳务、通讯、招待和交通等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不少于总资助额的80%;
  (2) 论文版面费、差旅费(包括本实验室同意参加的国内学术会议、调研以及流动研究人员来室工作的差旅费),不超过总资助额的20%;
  2.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测试项目,经本室批准后方可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相关测试资料归本室存档。
  3.课题研究结束后,结余的经费及剩余的原材料、试剂耗材等一律留在实验室,不得带走或他用。   
  4.开放课题资助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由实验室统一制作发放科研经费本,由课题在实验室的联系导师掌握经费使用权。经费首次划拨资助总额的50%,报销单据经课题负责人、联系导师签字后,在南昌大学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在合同期内,待课题负责人有一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符合实验室署名要求并标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论文正式发表在农业科学领域SCI光盘版收录期刊上,再划拔余下经费。
  四、学术成果管理
  1.研究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保密论文除外),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必须署名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相应论文或各种技术文件应署名“南昌大学 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应的英文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chang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47, China” ;同时注明“南昌大学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编号:SKLF-KF-XXXXXX),相应的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Program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chang University (No. SKLF-KF-XXXXXX )”。
  2.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 已发表及已正式录用的符合实验室署名要求的学术论文;
  (3) 研究工作过程中,在本实验室试验、观测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如实验记录本等);
  (4) 课题的鉴定及评审意见;
  (5) 课题获奖证书;
  (6) 其它与本课题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五、附则
  本条例由室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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